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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分行2006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4-04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7〕155号
大同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分行《关于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工银同报[2007]66号)。我们对企业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了符合性审查‚并委托大同市国税局进行了实地核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4号令)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国税发[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大同市国税局意见‚允许该行符合财产损失认定条件的财产净损失10040万元,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