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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2006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4-12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7〕180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关于申报清产核资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请示》(晋建投[2007]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的规定,我们对企业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了符合性审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经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批复自列损益,且符合财产损失认定条件的固定资产损失净额1.27万元、长期债权投资损失87万元、符合投资损失认定条件的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678.75万元,共计767.02万元,从2006年度起分三年期限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扣除。符合坏账损失认定条件的应收账款301.68万元‚ 从2006年度起分三年期限先用坏账准备金核销‚不足核销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准予企业2006年度当年处置资产形成的、符合资产损失认定条件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478万元、长期债权投资损失60万元,共计538万元,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坏账损失认定条件的应收账款1004.77万元‚先用坏账准备金核销‚不足核销部分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