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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4-25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7〕20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关于确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成员名单的请示》([2006]4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14号)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度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按照省局确认的汇总纳税范围(详见附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省局确认的汇总纳税范围如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414号文件规定标准范围的,经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省局备案。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以后年度新增汇总纳税成员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报省局审核确认后,纳入其汇总纳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