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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7-04-12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7〕181号

大同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函》[大秦铁财函(2006)16号]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资产损失在2006年纳税调减的请示》[大秦铁财(2007)8号]已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的有关规定,确认资产损失净值30,353,394.65元,同意其在2006年度所得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第四条相关规定,对该项资产形成的资产损失净值7,073,145.11元,同意在2005年度所得税前扣除,但对应抵未抵在2005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在2006年度抵交应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