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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4-04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7〕158号
太原、临汾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7]2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7〕2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江苏、江西、四川、贵州、云南、宁夏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集财〔2006〕525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85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二○○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