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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7-06-01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606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规定,本文件自202191日起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