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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太原铁路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3-06 发文字号:晋地税发(2006)3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太原客运段、临汾列车段、大同列车段: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由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票代码为: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壹元:21400067x050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贰元:21400067X051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伍元:21400067x052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拾元:21400067x05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伍拾元:21400067x054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壹佰元:21400067x055
为区分各客运段发票,发票号码前两位为:太原客运段01同列车段02、临汾列车段10。
二、太原铁路局所属各客运(列车)段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领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
三、太原铁路局所属各客运(列车)段于每年10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一年度铁路餐车定额发票的印制计划,各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由省局根据各地上报数量安排印制。
四、太原铁路局所属各客运(列车)段原领取的税务发票,应认真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向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五、太原铁路局所属各客运(列车)段要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缴销工作,必须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年度终了15日内将年度发票领、用、存报表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和太原铁路
局财务处。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铁路部门的协调配合,指导用票单位健全发票管理制度,依法加强日常检查,加大对各种铁路餐车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国税发[2005)1 98号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
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铁道部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集装箱、特货、行包公司:
为规范铁路运输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决定,在铁道部所属铁路客运餐车上统一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以下简称铁路餐车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餐车发票是指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在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服务收取款项时开具的收付款凭证置
二、铁路餐车发票为单张两联式,即存根联和发票联平行设左侧为存根联,右侧为发票联。定额发票的面额为壹元、贰伍元、拾元、伍拾元和壹佰元(发票式样附后)。
三、为了保证铁路餐车发票在全国范围内的使用和识别,铁路餐车发票采用
四、铁路餐车发票从
五、铁路部门各用票单位要按规定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缴销工作,季度和年度终了1 5日之内必须向当地省级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六、铁路餐车发票不得超范围使用,倒买倒卖,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七、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铁路局、集装箱、特货、行包公司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铁路餐车发票和铁路运输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发票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告知社会,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当铁路部门的发票使用涉及到两个以上省市管辖业务交叉时,铁路部门应与相关的省级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