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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6-20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7〕30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7]6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新核定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请自行从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上下载。
国税函〔2007〕6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
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83733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下发给你们,自2007年6月11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请自行从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上下载并更新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数据库。(下载地址:金税工程运维网/应用支持/软件库/车购税/2007年第三版车价信息)——
本文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
二○○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