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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2-23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5〕2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2005〕11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权限及程序,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晋国税发〔2002〕226号、晋国税发〔2003〕14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5〕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
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总局决定对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2004年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