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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1-04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072号)文件规定,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