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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临汾分行2004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5-01-21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40号
临汾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临汾分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临国税所发〔2004〕113号)及附报资料收悉。中国工商银行临汾分行申请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资产损失8‚640‚149.86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印发)及《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临汾分行原下属自办实体临汾市融达设备租赁公司与临汾市尧都区广场信用社贷款纠纷一案,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由中国工商银行临汾分行赔付贷款本息‚支付案件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757‚945.55元。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临汾分行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项经济纠纷案件损失757‚945.55元。
二、中国工商银行临汾分行原汾西支行(已撤消)职工杨维民挪用储户存款纠纷案件,经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汾西县财政局劳动服务公司向业务接管行霍州支行支付代垫诉讼费用5‚370元。鉴于该笔代垫诉讼费用已逾期三年,且经多次追索确已无法收回的实际情况,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临汾分行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笔代垫诉讼费用损失5‚370元。
三、中国工商银行临汾分行原曲沃支行(已撤消)与常志祥等8名自谋职业人员劳动纠纷一案,经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常志祥等人承担曲沃支行代垫诉讼费用300元,但此代垫诉讼费用至今未能收回。鉴于该笔代垫诉讼费用未达三年,因此该损失不得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待以后年度符合扣除条件时再申请扣除。
四、中国工商银行临汾分行本次申请扣除的属业务经办失误形成的债券损失6‚924‚677.30元、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清理并帐形成的亏损905‚032.01元及诉讼费用支出46‚825元,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主管国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履行报批手续。
五、金融企业经上级行批准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所有财务事项,并非都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呆账损失、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范围、权限和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0号、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号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晋国税发〔2002〕226号、晋国税发〔2002〕261号、晋国税发〔2003〕147号、晋国税函〔2004〕53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