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晋能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5-01-27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49号

省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山西晋能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提取管理费的请示》(晋国税直发[2005]1号)及附报资料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规定,经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其所属企业电力开发分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279万元。电力开发分公司在规定标准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山西晋能集团有限公司集中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