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审核确认交通银行太原分行2004年度呆账核销情况的函
颁布时间:2005-02-03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62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交通银行太原分行交银并〔2004〕第112号请示,要求对其2004年度核销的贷款呆账433万元予以审核确认。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国税发〔2002〕226号)规定,现将交通银行太原分行申报的2004年度呆账核销情况函告你局(详见附件),请对其按规定逐笔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确认为呆账损失的,应先冲抵交通银行总行下划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经审核确认准予核销扣除的呆账由企业实行账销案存,继续组织催收,以后年度收回已核销扣除的呆账,应计入其当期应税所得。
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中,你局要对附件所列呆账的审核确认情况进行专题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