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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审核确认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2004年度呆账核销情况的函

颁布时间:2005-02-04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6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建晋计〔2004〕28号、31号请示,要求对其2004年度核销的呆账88‚987‚511.36元予以审核确认。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国税发〔2002〕226号)的规定,现将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申报的2004年度呆账核销情况函告你们(详见附件),请按规定逐笔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为呆账损失的,准予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经审核确认准予核销扣除的呆账由企业实行账销案存,以后年度收回已核销扣除的呆账,应计入其当期应税所得。
    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中‚你们要对附件所列呆账的审核确认情况进行专题说明。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2004年度呆账损失核销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