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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2-04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66号

太原市、晋中市、忻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公司财[2004]162号)。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函[1999]136号、国税函[2000]1032号文件规定,同意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015万元。其所属企业2004年度在规定标准内(详见附件)上缴的管理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集中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