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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2-05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68号
朔州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接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总公司《关于申请山西省电力建设总公司2004年向直属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在税前列支的函》(晋电建财字[2004]31号)。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总公司申请在2004年度向直属施工单位收取总机构管理费95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规定,经对该公司上报有关资料审核,同意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总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950万元。其所属企业在规定标准内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集中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山西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