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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2004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5-02-17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72号

运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2004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报告》(运国税发〔2004〕303号)收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固定资产原值合计28139311元、累计折旧合计19585017.34元、变价收入共计894709.71元,以前年度应提未提折旧3017744.25元,净损失4641839.70元申请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经对上报资料的审核, 同意你局意见,允许该企业净损失4641839.70元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