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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平顺旭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5-02-23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77号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平顺旭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长国税发[2005]1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免征平顺旭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限为2004——2006年度,自2007年度起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03年10月至12月期间经营所得,按规定纳税调整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认定实行“定期确认、适时调整”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免税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并积极与当地扶贫开发工作部门取得联系,若在平顺旭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免税期间,国家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进行调整,该公司所处平顺县不属于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之列,则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当期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