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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南城支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5-02-24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79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南城支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并国税发〔2005〕29号)及附报资料收悉。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南城支行申请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资产损失7‚821‚605.96元,经你局初审拟同意其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印发)及《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南城支行本次申请税前扣除二营盘金丰案件承兑汇票贴现损失7‚160‚022.70元。鉴于山西金丰实业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无可供执行财产,承兑汇票贴现款无法追回,法院已下达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的实际情况,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南城支行二营盘金丰案件损失7‚160‚022.70元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南城支行本次申请税前扣除代垫诉讼费、执行费三十笔,金额661‚583.26元,均属逾期三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南城支行对无法收回的代垫诉讼费、执行费661‚583.26元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