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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审核确认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2004年度呆账核销情况的函

颁布时间:2005-02-23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8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函》(工银晋函〔2005〕1号),要求对其2004年度总行批复核销的呆账人民币本金1‚880‚290‚482.85元、外币本金4‚372‚339.22美元予以审核确认。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国税发〔2002〕226号)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申报的2004年度呆账核销情况函告你们(详见附件),请对其按规定逐笔进行审核确认。确认为呆账损失的,应先冲抵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按照税法规定标准统一计提并向下分解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经审核确认准予核销扣除的呆账由企业实行账销案存,以后年度收回已核销扣除的呆账,应计入其当期应税所得。
    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中‚你们要对附件所列呆账的审核确认情况进行专题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