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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2004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5-03-31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12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晋国税直发〔2005〕3号)收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关闭14座县级油库固定资产损失合计16850321.94元,申请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经对你局上报资料进行审核,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2004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批复如下: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2004年度处置固定资产原值合计41087502.73元,累计折旧合计24263503.64元,净值合计16823999.09元,允许其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处置固定资产收回的变价收入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