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信太制铁有限公司2004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5-04-01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13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山西信太制铁有限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晋国税直发〔2005〕2号)收悉。山西信太制铁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损失7141221.25元和流动资产损失3123226.93元,申请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经对你局上报资料审核,现就山西信太制铁有限公司资产损失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山西信太制铁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原值合计587447.27元、累计折旧合计94287.06元、净值合计493160.21元,变价收入共计17623.42元,允许其净损失475536.79元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同意山西信太制铁有限公司逾期三年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5855302.57元,以及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确实无法得到清偿的应收帐款1285918.68元,作为坏帐损失,先用坏帐准备金核销,不足核销部分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允许其核销的坏帐损失,实行帐消案存,以后年度收回的已核销的坏帐,应记入企业当期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