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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山西省通信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5-04-05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143号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山西省通信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长国税发[2005]7号)收悉。关于山西省通信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文件规定,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山西省通信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净损失5‚545‚782.79元‚存货损失2‚178‚079.01元,一年以上用户欠费损失11‚584‚823.23元‚合计19‚308‚685.03元‚同意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核销的用户欠费损失‚在以后年度收回的‚要并入当期应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