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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山西省通信公司晋城分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5-04-13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160号
晋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山西省通信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市国税发[2005]3号)收悉。关于山西省通信公司晋城市分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文件规定,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山西省通信公司晋城市分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净损失4‚847‚141.25元‚ 坏帐损失18571634.82(其中:用户欠费损失18497056.59元‚其他应收款损失74578.23元,)存货损失344003.95元‚合计23762780.02元‚同意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核销的用户欠费损失‚在以后年度收回的‚要并入当期应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