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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常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4-19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194号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常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晋国税函[2005]78号)下发后,接你局及企业反映,对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提出异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你局《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常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长国税函[2003]136号)于2003年5月6日下达,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下发之前,关于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起始日期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执行,对于国税函[2003]1239号文件下发之前已作出的减免税批复可不作追溯调整。
山西常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3——2005年度,自2006年度起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间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当期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常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晋国税函[2005]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