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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北方惠丰机电有限公司2004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5-05-19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220号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山西北方惠丰机电有限公司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虽前扣除的请示》(长国税发〔2005〕8号)收悉。山西北方惠丰机电有限公司由于债务单位依法破产而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合计11261281.22元,作为坏帐损失,申请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经对你局上报资料进行审核,现将山西北方惠丰机电有限公司2004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批复如下:
同意山西北方惠丰机电有限公司由于债务单位依法破产而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10920695.65元,先用坏帐准备金核销,不足核销的部分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