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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神头第二电厂新增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5-05-25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238号

朔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神头第二发电厂新增工资税前扣除的请示》(朔国税发[2005]120号)收悉。关于神头第二发电厂对山西大唐神头发电有限公司新建机组检修、运行、维护、安全等,发生的新增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神头第二发电厂给山西大唐神头发电有限公司提供的检修、运行、维护、安全等劳务业务,支付的员工工资,应严格按照神头第二发电厂现行工效挂钩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进行审核,不得随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