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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西省汾河水利管理局水费发票”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8-16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393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晋中市国家税务局、吕梁市国家税务局:
汾河灌区是我省最大的自流灌区,除担负太原、晋中、吕梁部分县(市、区)的农田灌溉外,还承担部分单位的供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启用“山西省汾河水利管理局水费发票”(以下简称“水费发票”,票样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费发票”供山西省汾河水利管理局收取水费时使用。
二、因“水费发票”用量少,为降低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该票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并套印“全国发票监制章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监制章。
三、“水费发票”自2005年9月1日其开始启用。
四、用票单位要严格执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规范完善的发票领购、使用、登记和保管制度。
附件:山西省汾河水利管理局水费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