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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5-11-04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503号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长国税发〔2005〕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报经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晋经投资备字〔2005〕52号备案的年产45万吨合成氨增产节能改造项目,于2005年8月31日取得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编号:晋经投[2005]22号)。该项目总投资469960千元,其中国产设备投资额为108904.8千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经对你局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该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详见附件)按规定计算抵免新增企业所得税。
请你局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晋国税所发(2000)96号文件规定,计算审核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报经批准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额和新增企业所得税,具体办理抵免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