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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11-04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50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省局已转发各单位执行。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 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和备案类减免的纳税人,除《办法》要求具备的条件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账务健全、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会计报表;
    2、按期履行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实行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方式;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场所具备开展生经营活动的条件。
    二、纳税人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其他需要报批类的减免税,由县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并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除按照《办法》要求报送的资料外,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表;
    3、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4、企业财务核算办法。
    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上述资料(含复印件)要加盖企业公章,以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四、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强制纳税人实行层层报送。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
税务机关作出的准予或不准予享受减免税的决定,都要以批复形式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抄送纳税人。
    五、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必须提请备案,自税务机关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过程控制和监管制度。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纳税人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台账的登记工作,并做好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台账上报工作。台帐详细登记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行业类型、减免税类型、减免幅度、批准文号(批准时间)等。减免税审批项目台账上报省局时间为上半年6月10前,下半年为次年1月15日前。
    七、、各单位要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减免税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检查制度,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