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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12-22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596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铁十七局集团公司《关于提取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公司财[2005]181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函〔2005〕115号文件精神,经对该集团公司机关本级2005年度经费预算及实际执行情况和相关申报资料审核,同意该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其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总额1985万元,所属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表)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集团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额。
   附件:中铁十七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