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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6-22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5〕9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讨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制度,也是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迫切要求。为此,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基层国税机关要组织基层国税干部认真开展学习和讨论,一方面,通过学习和讨论,让国税干部了解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好税收管理员的职能作用,扎实做好各项征管基础工作,力求使税收管理员做到基本程序规范,执法严格公正;基本职能清晰,岗位职责明确;基础税源清楚,管理监控到位;基础管理牢固、纳税服务优化;基础资料齐全,信息数据准确;基本技能达标、人员素质过硬。另一方面,通过开展学习和讨论,使广大国税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依法治税、依法行政上来,充分认识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是更新管理理念,转变工作作风,强化管理责任,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和目的之一,切实做好各项征管基础工作。
    二、合理划分税收责任区,加强税源监控管理。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为使税收管理员制度真正落实到位,让每个税收管理员各负其责,在所分管的责任区内,认真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首先要对税收管理员划分税收管理责任区(税收管理责任区,就是指基层国税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行政区划和税源分布情况,合理划分的管理区域)。税收管理责任区既要考虑税源管理的问题,也要考虑管理员本身的素质,可以根据纳税人规模、性质等行业特点,按照纳税人所在区域进行划分,也可以按照纳税人所属乡镇、街道进行划分,较大规模集贸市场还可以单设责任区;其次,在设置和划分税收管理责任区时,应将辖区内所有的纳税人纳入相应的管理责任区进行管理,辖区内责任区之间不能出现交叉区域和漏管区域。为避免出现争抢管户、抢税源的情况,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行政区划或经济区划实行属地管理,对责任区内发生争议的管户,应报上级税务机关协调解决;再次,一个责任区原则上应设两名税收管理员,边远地区可以设一名税收管理员,对按规定需要两人以上完成的工作,应统一调度,由相邻责任区的税收管理员配合进行。
    三、细化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规范。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规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国税机关在实施税收管理员进行管户管理时,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细化工作职责,制定工作程序。一要细化工作职责,优化业务流程,要从纳税辅导、户籍管理、动态数据监控、催报催缴、纳税评估、税务调查、日常检查、税控装置推行、事项通知及文书送达、违章登记、纳税资料管理等方面制定,将管理责任具体分解到每一位管理员身上,便于税收管理员认真履行职责和实施有效的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户籍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二要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从编制工作计划、开展日常检查、进行纳税评估、轮换制度、税收管理处理权等方面一一制定规范的工作要求,要求税收管理员严格按照管户责任和工作规范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监督,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税收管理员素质。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是逐步实现税收管理从静态管理向动态跟踪管理转变的一个重要手段。税收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和制约着税收管理质量的好坏,税收管理员必须具备较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和财务知识。第一,各级国税局在选配税收管理员时,要努力实现税收管理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和财务会计知识“双达标”;第二,要加大对税收管理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既要进行税收业务、财务知识、评估能力等培训,也要加强政治思想、敬业奉献、认真负责的职业道教育,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为实现税收管理从静态管理向动态跟踪管理转变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加强监控考核管理。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源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考核和行政执法的监督。一是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对划定的税收管理责任区和税收管理员统一编制代码,录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逐步实现信息技术条件下的责任区管理,适应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将税收管理员的责任区范围和工作职责在相应辖区内进行公示,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制度。二是对税收管理员工作质量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登记、申报、入库、欠税、违章、案件发生等,由各级基层法制部门负责,并采取按季或按年考核的方法。三是建立内、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对税收管理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发放征求意见表,实行廉政信息反馈卡等制度,广泛征求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各市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国税发〔2005〕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和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第六条   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第七条  对分管纳税人进行税款催报催缴;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等情况 ;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第八条  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及时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建立所管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整理、更新和存储,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条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所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管户责任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要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认真落实各项纳税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轮换制度,具体轮换的时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税收管理员开展下户调查、宣传送达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时,应按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计划进行,避免重复下户,注重减轻纳税人负担;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和税务约谈时,一般不少于两人;送达税务文书时,要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纳税评估时,要将案头分析与下户实地调查工作相结合,案头分析与实地调查结果要提交工作报告并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等违章行为的;——
    未按期申报纳税、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或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
    欠税纳税人处理资产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未按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告账户资料的;——
    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表》和会计核算软件说明书的;——
    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器具及申报纳税的;——
    经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或税收定额不合理的;——
    发现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
    经调查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
    纳税人有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发现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的;——
    其他税收违章行为。——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
    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的。——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管理与监督,定期听取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汇报,研究分析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管户”工作经验,组织信息交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第十九条  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实税收管理员力量,选拔熟悉税收业务、具备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知识、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税务人员担任税收管理员。——
    第二十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注重提高其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水平和评估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
    第二十一条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考核,通过能级管理等激励机制,鼓励其增长才干,积累经验,成为税源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