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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1-09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2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在接受有关企业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时,应要求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并对相关数据的逻辑关系进行必要的审核。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必要的支出预算情况证明。
4、纳税人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5、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期的资产负债表。
6、纳税人当期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计提数。
7、县级国税机关实地调查报告和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表。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在报送纸质资料的同时必须履行电子审核上报的手续。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相关纳税人按时缴纳延期税款,并及时将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报省局。
国税函〔2004〕14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