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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1-21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3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山西省邮政局所属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山西省邮政企业已实行市(地)县财务管理一体化模式,县(市)邮政局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经审核研究,县(市)邮政局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进行管理 ,其纳税申报上划到各市邮政局。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应自股权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所在地市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省局备案。——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