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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2005-04-04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15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基层税务机关、企业关于金融保险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发生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问题的反映,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金融保险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发生的损失,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即: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