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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原太原铁路分局工效挂钩工资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5-05-30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261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原铁路分局工效挂钩工资税收问题的请示》(并国税发[2005]184号)收悉。关于原太原铁路分局工效挂钩工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关于劳动生产率计算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作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审批工效挂钩方案”。根据上述规定,关于太原铁路分局劳动生产率的计算口径,应按照铁道部内部统一的财务结算办法的相应口径计算。
二、工效挂钩工资之外,由上级拨入的奖金,直接用于发放,在计算工资总额时,按实际发放原则计算工资总额。
三、外委代办工资超过“两率”问题,应按太原国税局监管纳税人太原铁路分局为单位统一计算“两率”。
四、在工效挂钩工资内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问题,应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审核,在不超过“两率”的前提下,可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