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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费补贴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5-06-10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301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冬季取暖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请示》(并国税发[2005]2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全省冬季取暖费补贴制度改革后,原职工冬季取暖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已不再适应企业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73号“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和山西省人事厅与山西省财政厅联合下文《关于省直单位参照执行太原市发放冬季取暖补贴和增发生活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晋人字[2003]136号)文件精神‚2004年1月1日以前企业已根据当地政府取暖费补贴制度改革列支的职工取暖费,据实扣除,税务机关不做纳税调整。
二、2004年1月1日起,企业按照当地政府冬季取暖费补贴改革制度,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费补贴,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