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大唐太原第二发电厂九号机组试运行期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5-06-22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5〕329号
省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大唐太原第二发电厂九号机组试运行期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国税直发(2005)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大唐太原第二发电厂九号机组试运行期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企业确认电量及价格的当天,即200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