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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6-30  发文字号:并地税征发[2004]7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发票的统一管理,便于发票的识别和查询,根据山西省的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晋地税征发[2004]13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说明

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左至右排列(全市发票分类代码表附后):

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具体是:国家税务局为1,地方税务局为2,国家税务总局为0

2345为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表示地区代码,国家税务局为0000,省局集中印制的涉外发票及省直属征收局为1400,由我市统一印制的发票为1401

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具体行业划分:交通运输业1、建筑业2、金融保险业3、邮政通信4、文化体育业5、娱乐业6、服务业7、转让无形资产8、销售不动产9、其它0(包括门票)。

9位为印刷批次代码。

10位为企业冠名发票种类代码(1-9的阿拉伯数字),若冠名企业较多,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在发票顺序码中给每个企业分配一段号码。

1112位为西化的发票种类代码。

(二)发票号码(既发票顺序码)编制说明

法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按照省局规定,第1位马永9表示涉外发票。

        (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分类马中的4位地区代码统一使用省代码(1400;为区分格式发票,在8位发票号码前二位表示各市及省直属征收局,太原市委01

 二、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执行时间

发票统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号码启用时间为200471日。

三、     新旧版发票衔接

原有旧版发票(包括企业冠名发票、门票)可使用至20041231(总局、省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用票人结存的旧版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在200410月底前收缴。主管税务尽管要严格按照《征管鬼才城》有关程序办理发票缴销工作,原则上要求作到“先交后购”,对发票缴销过程中发现的违章问题,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将收缴旧版发票的情况,填制《发票缴销汇总表》(见附表),连同内部结存的旧版发票一并统计在内,并于20041120前报送市局征管处。所较小的旧票由各征收单位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待市局集中统一销毁。

三、     其他有关问题

      (一)所有发票的编码由省局统一管理。各单位在审批企业冠名发票是要严格审查,确需印制的应告知企业有关发票编码审批规定,统一由市局编制并报省局批准后,方可印制。

   (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对发票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的重要意义,由分管局长负责,责成专人负责抓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

利用这次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有利时机,从71,所有新版发票的领购、销售必须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各单位应将有关情况分别记录并输入计算机系统,为下一步建立发票电话,网上查询系统创造条件。

附件:

1、          全市发票分类代码表

2、          发票较小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