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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长治市防爆电器有限公司等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5-04-16 发文字号:晋地税税一发〔2005〕9号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长地税税一发[2004]25号、26号、28号关于免征长治市防暴电器有限公司、长治市蓝普经贸有限公司、长治市维特衡器有限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收悉。经调查核实,这几个单位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940号文件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这几个单位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减免照顾。
减免期限和减免税额如下:
单位名称 减免期限 减免税额(元)
长治市防暴电器有限公司 2004年度 60244.8
长治市蓝普经贸有限公司 2001、2002、2003年度 3839.33
长治市维特衡器有限公司 2004年度 99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