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7-06  发文字号:晋地税外发〔2005〕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发[2005]7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于2001417在加拉加斯签署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11122004123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41223起生效,自200511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1430以国税函[2001]321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00五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