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7-06 发文字号:晋地税外发〔2005〕1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发[2005]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自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