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民政福利企业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1-29 发文字号:晋地税税一发〔2005〕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规范民政福利企业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手续,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现对民政福利企业减免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办民政福利企业申请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程序
纳税人在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后,应向县级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减免税资格认定书面申请,填写《民政福利企业减免税资格申请审批表》(附后),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残疾职工花名册等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民政福利企业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享受相关的地方税收优惠,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
二、 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2、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民政福利生产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除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外,对民政福利企业涉及的其他有关地方税收都应按规定足额征收。
三、民政福利企业的年检
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对民政福利企业要定期进行年检的初检,市级地税机关组织本机关有关部门对民政福利企业进行年检,省地方税务局对年检工作进行抽查。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福利企业应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恢复征税,追缴已减免的税款,按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接文后,要结合年检工作对现有的民政福利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重点审查现有民政福利企业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对其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是否足额缴纳入库。通过清理整顿,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摸清民政福利企业的底子,规范审批程序,健全有关资料,使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年检与清理整顿工作安排在一季度进行,各市要结合本地情况具体部署,并将年检及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及《民政福利企业基本情况表》于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附表:1、民政福利企业基本情况表
2、民政福利企业减免税资格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