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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9-06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7〕411号
朔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7〕8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粮食出口退税政策,现将玉米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规定列名的玉米出口企业出口配额计划内玉米,以收购玉米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按13%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办理退税应提供的其他凭证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增加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为玉米、大米出口企业。——
三、本通知自2007年4月26日起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