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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10-22 发文字号:晋地税税一发〔2001〕31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加强营业税减税免税的管理,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规范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执行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行为,充分发挥营业税减免税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局制定了《山西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把减免税管理做为税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实施减免税管理是国家发挥税收调节职能的重要手段,减免税政策落实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税收调控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减免税管理是税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对此应有足够的认识,切实把减免税管理工作做为税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特别是营业税减免税政策,从落实情况看,总体是好的,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减免税纳税人不按规定履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事宜,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办理减免税,使一些不应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或部分收入项目也享受了减免税;减免税到期后仍然享受减免税优惠,没有按时恢复征税;不按规定向税务部门购领发票,票据使用混乱等。这些问题,导致了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扰乱了税收秩序,使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没有很好发挥。因此,各地要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好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减免税管理,真正把减免税管理工作抓在手上,抓出效果。
二、对营业税减免税管理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该补办税务登记的要及时办理,要坚持按期履行纳税申报制度,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税收优惠到期的要坚决恢复征税,对没有按规定履行有关税务事项的,要按《征管法》的规定,严肃处理。通过清理整顿,依照本办法将减免税纳税人纳入规范的税务管理范围。通过营业税减免税的管理,摸索办法,积累经验,为全面加强地方税体系各税种的减免税管理奠定基础。
三、妥善做好本办法施行的有关衔接、准备工作。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时,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要让减免税纳税人了解本办法的精神,使其主动自觉地接受税务管理和监督。对本办法下发前已享受营业税减免优惠的纳税人,要按照要求,于2002年6月30日前完成办证以及减免税审批等有关工作。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OO一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