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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10-26  发文字号:晋地税征发〔2001〕18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各保险公司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分公司财产保险业务从2001年10月1日起使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原财产保险发票可延用到2002年3月1日。
    二、根据我省各保险公司的实际需要,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的基础上增加第五联,第五联为清算联,用普通打印纸印制,印色为紫色。且第四联改用干式复写纸印制,背涂为浅蓝色,清算联填开字迹为浅蓝色。
    三、《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每年年初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印制计划,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后逐级下发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各保险公司分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四、财产保险以外的其他险种发票票样及管理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保险企业的发票管理,对发票的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