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等6家企业停止执行汇总(合并)纳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10-10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7〕46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等6家企业停止执行汇总(合并)纳税的通知》(国税函〔2007〕3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等
6家企业停止执行汇总(合并)纳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汇总合并纳税的管理,现对广东物资集团公司、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和新华通讯社等6户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度起,广东物资集团公司、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和新华通讯社等6户企业不再实行在公司总部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上述6户企业及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加强对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