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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8-01-30 发文字号:晋地税函〔2008〕18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并地税发[2007]1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承建中国驻外国使馆馆舍建设项目,属境外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鉴于该公司在收取工程款项时,对方要求提供统一收款收据或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可在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建筑劳务合同、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后,为其开具统一收款收据或代开发票。
并地税发〔2007〕186号
关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我市纳税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于2007年9月15日中标中国商务部机关服务局招标的中国驻尼日尔使馆经商参处新建馆舍项目,合同价4068613.8美元;于2007年11月1日中标中国外交部行政司招标的中国驻贝宁使馆馆舍改扩建工程项目,合同价38638153元人民币。按照合同约定,以上两项工程款分别由商务部和外交部向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支付,目前商务部与外交部要求该公司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后才能支付工程款。上述国内施工单位承建中国驻外国使馆馆舍建设项目是否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如果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是否可以为其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请省局予以明确。
附件:《太原市迎泽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有关纳税事宜的请示》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