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05-27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8〕22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税函〔2008〕41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
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流〔2007〕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甲醇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