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06-18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8〕8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税业务取消调整情况
   (一)取消的办税业务
    根据《通知》要求,本次共取消《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的19项办税业务。(详见附件1: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xls
    (二)调整的办税业务
     1、纳税人办理《指南》第46项“发票领购资格”、第63项“使用计算机开票”业务时,不再报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报送主表改为《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我省国税机关办理业务的承诺时限调整为3个工作日。
     2、纳税人办理《指南》第47项“发票用票量的调整”业务时,报送主表、税务机关承诺时限同第46项“发票领购资格”。
     3、《指南》第131项“对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的审批”,审批权限调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承诺时限调整为60个工作日。
   (三)减少涉税资料情况
    本次取消、调整的办税业务共计减少主表22张,报送份数37张,附列资料39项,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详见附件2:减少涉税资料清单.xls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上述取消业务中适用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衔接或过渡政策的,按照衔接或过渡政策规定执行。
    2、对《指南》中除上述取消的办税业务外,其余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办税业务,待总局新企业所得税的配套办法公布后再一并进行调整。
    二、认真学习,加强培训
    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对减轻纳税人负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有关清理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政策的学习培训。2007年11月以来,总局陆续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等文件,对取消和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明确,对后续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各市国税机关应及时组织税务干部对这些文件的学习,做好培训工作,特别是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和税收管理员要培训到人,具体操作人员应熟悉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内容,把握后续管理方式的变化要求。
    三、广泛宣传,及时公告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办税公开的有关要求,将此次总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后续管理要求,及时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外网网站、宣传材料等多种渠道向纳税人进行公告,做好宣传辅导工作,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四、狠抓落实,反馈情况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领会总局、省局文件精神,结合前一阶段我省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工作的经验与做法,扎扎实实地把清理简并工作落到实处。省局将在2008年征管基础检查工作中,对各市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资料的落实情况作为一项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各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征收管理处)反馈。

                         国税发〔2008〕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业务
  (一)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48-61项所得税业务分别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农、林、牧业和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审批*”、“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审批*”、“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核”、“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减免审批*”、“在特定地区设立的从事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征所得税审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的第125、130、147、43、143、139、140、146、150、129、38、148、132、141 、135项,予以取消。
    (二)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62项 “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的第62项,该业务作为禁止行为予以取消。
  (三)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64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业务,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可跨省市开具的发票及到外省市印制的发票,允许跨地区携带、邮寄和运输空白发票外,严禁跨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因此,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第64项予以取消。
  二、调整的业务
  (一)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41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业务,在行政审批取消后,业务改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第20项业务的办理及操作指南内容不变。
  (二)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45项“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第46项,纳税人报送的主表中不必再报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报送的主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改名为《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表的内容不变,其他报送资料不变。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核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审核期限为5天。审核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三)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63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第63项,纳税人报送主表时不再报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改为报送《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表式与“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相同)。
  三、下放审批权限的业务
决定中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目录第19项 “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第131项,审批权限调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其“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改为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今后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相关政策的调整情况来确定。
  四、其他业务
  《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业务,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决定中下放管理层级第20项审批“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审批”,属不存在的业务,不予执行。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第42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准予退税审批”,政策已调整,不予执行。
  (三)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第46项“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推行范畴,凡是推广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不需审批。
  建立收支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工作由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税务总局不做统一规定。
  (四)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第47项业务,“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原审批改为备案类业务,所需报送的资料按新的所得税法规定另行通知。
  (五)以新政策为准的业务。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业务已发生变化,同时与新税法相配套的有关办法正在研究制定中,待相关办法公布后,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除上述业务外,相应业务后续调整。
  本通知第一条取消的业务中标注*号为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衔接或过渡政策的业务,其办税业务清单的调整应以衔接或过渡政策规定为准。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